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或個人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我國稅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對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騙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上述刑罰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上述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按照偷稅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按照以上規定處罰。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1倍以5倍以下的罰款。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或者參與騙稅逃稅活動的,包括虛開專用發票和以少充多、虛抬價格、假冒或虛報出口,以及在進口中以多報少、假捐贈等逃稅行為的,一經查實,對直接責任人一律開除公職,對有關負責人予以撤職。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情節嚴重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對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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