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員工可獲得賠償金,最多為11個月工資。證據可包括工資支付記錄、社保繳納記錄、工作證等。員工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未提供保護、未支付報酬、未繳納社保費、違反規章制度等。若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或威脅,或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的賠償金不是固定的,賠償金按照員工的雙倍工資計算,最多賠償11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單方離職嗎?
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單方離職。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獲得賠償金,按照雙倍工資計算,最多賠償11個月的工資。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納記錄、工作證等。此外,工作4年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單方離職,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違法行為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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