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既遂的標準是行為人實施了點火行為并引起目的物獨立燃燒,不以犯罪目的達到與否為標準。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在于嚴重后果、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失火罪需造成重大損失或傷亡才成立,放火罪只需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可由14-16歲的人構成,而失火罪需滿16周歲。兩者的主觀要件分別為故意和過失。放火罪的認定需慎重,以保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一、判斷放火罪既遂的標準是什么
對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點火的行為,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為人在用火柴點火時,火被風吹滅,行為人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屬于危險犯,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實際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放火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根據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目的物,引起其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之后即使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目的物焚毀,最終并沒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觀方面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
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主體要件
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
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3、主觀要件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放火罪是我國刑事法律中比較特殊的一個罪名,它的最高刑可以達到,并且年滿14周歲就能夠構成本罪,所以對于放火罪的認定一直以來受到不少關注,對于本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的必須搞清楚,否則很可能波及到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結語
放火罪的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點火的行為。放火罪屬于危險犯,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以放火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在于嚴重后果、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對于放火罪的認定需慎重,以免影響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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