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法律依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 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準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后,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準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 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并收回其《監理申請批準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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