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內所涉及的詞語定義和遵循的法規;
(二)監理人的義務;
(三)委托人的義務;
(四)監理人的權利;
(五)委托人的權利;
(六)監理人的責任;
(七)委托人的責任;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九)監理報酬;
(十)其他;
(十一)爭議的解決。
根據最新相關規定,不僅取消了施工合同跟監理合同的備案登記要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跟施工許可證是可以合并辦理的,這樣一來,也很大程度上簡化了項目工程開工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公司監理人負什么責任
公司監理人員的責任有: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組織召開監理例會。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應急救援預案。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監理是甲方雇傭來對工程進行控制的監督部門。其職責看甲方給監理下放的大小。
二、監理承包合同需要采取書面形式簽署嗎
1、監理承包合同需要采取書面形式簽署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從事建筑活動的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等的條件
《建筑法》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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