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勞動者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其他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用人單位未提供保護、支付報酬、繳納社保費等。若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辭職。但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延伸
未成年員工辭職權利的法律限制及保護措施
未成年員工辭職權利的法律限制及保護措施涉及多個方面。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員工在辭職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根據勞動法,未成年員工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員工的合法權益和避免其因過早離職而受到不良影響。其次,未成年員工的辭職需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正當理由,如遭受虐待、工資拖欠等。此外,法律也規定雇主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員工的權益,包括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和合理工作時間。因此,為了平衡保護未成年員工的權益和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法律對未成年員工辭職權利進行了限制,并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結語
未成年員工的辭職權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辭職需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正當理由,如遭受虐待、工資拖欠等。雇主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員工的權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和合理工作時間。為平衡保護未成年員工權益和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法律對未成年員工辭職權利進行限制,并提供相應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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