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不滿一個月時,公司和員工不可以協商不繳納公積金和社保。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告知繳納情況,并接受員工監督。對于未按時繳納社保費的單位,社保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面臨罰款。
法律分析
工作不滿1個月,公司和員工不可以協商不繳納公積金社保?!渡鐣kU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擴展資料:計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準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結語
合理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員工權益的重要措施。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期繳納社保費,并向員工明示繳費情況。未按時足額繳納的單位將面臨限期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等處罰。同時,職工的繳費基數應根據工資收入確定,確保公平合理。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積極履行社保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勞動關系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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