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一般要十五日,根據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的態度和進度確定。如果在十五日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調解協議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并經調解員簽名和調解組織蓋章后生效,具有約束力。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調解一般要十五日。勞動仲裁具體的調解時長法律并未強制限制,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對事件調解的態度及進度確定。我國法律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調解時限如何確定?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調解時限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規定來確定的。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受理后,調解的時限會在受理通知書中明確規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調解時限一般不超過30天。然而,具體的調解時限還會受到案件的復雜性、當事人的配合程度、證據收集等因素的影響。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無法完成調解,勞動仲裁機構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限或轉為仲裁程序。因此,調解時限的確定是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的結果。
結語
勞動仲裁調解的時限一般為十五日,具體的調解時長根據雙方當事人對事件調解的態度及進度確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在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調解達成的協議應制作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調解時限的具體確定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規定,并受到案件復雜性等因素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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