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并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后輪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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