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訴訟時效作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如下法律特點,區別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實:
1.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普通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其內容(時效期間長度、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協議變更法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2.普通訴訟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適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普通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于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后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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