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捕羈押規定是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最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司法解釋,逮捕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一、經濟詐騙批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二、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意味著其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第65條明確規定,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不難理解,逮捕作為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同時具備逮捕的條件,且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批準逮捕,對于無社會危險性的即使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及其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有以下情形:無社會危險性不捕、證據不足不捕、不構成犯罪不捕等。所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就必須批準逮捕,更不能理解為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更不能將不批準逮捕等同于不構成犯罪。
三、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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