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規定,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而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究竟如何收取訴訟費,各地法院卻采取了不同的收費辦法,有的法院采取按件收取,每件收取50元案件受理費,有的法院采取以合同標的額為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取案件受理費。
確認合同效力案件,仍該按件收費,不應該按照合同標的額收費,理由如下: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財產案件交費的原則和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非財產案件案件收取。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合同的效力,該請求既不是明確的金額,也不是需要法院核定的價額。因此,該糾紛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的財產案件按金額或價額交納訴訟費的原則和標準。
二、訴訟標的不等于訴訟請求。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法律關系。
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獲得實體法上的具體法律效果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訴訟主張,是基于法律關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決,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具體的請求。
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合同效力,并不是合同關系,更不是合同關系中所涉及的標的額。如果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按照合同中標的額為標準收取訴訟費,不僅僅是混淆了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概念,更是超過了訴訟標的范疇。
三、合同效力確認的法律后果的實現,可能仍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如果簡單的以合同標的額為基數收取訴訟費,將增加當事人負擔,并且可能超出實際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應交的訴訟費。
四、若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這時法院的訴訟費收取與其按標的額收取的做法相互矛盾。
綜上,本人認為單純的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應該按照無財產案件標準收費,每件收取案件受理費50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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