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有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可以由上述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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