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一般是扣2分,罰款200元。常見的不按導向標線行駛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
1、在交叉路口不按導向標線行駛在相應車道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交通燈前的等候車道上,不少駕駛員有意無意地從轉彎車道上直行,或從直行車道轉彎。這種情況如果有闖紅燈行為:將會發生兩種違法行為,即闖紅燈和不按導向車道行駛,共計6分,罰款400元。
2、在不允許掉頭或禁止左轉彎的路段掉頭或左轉彎在一些不允許轉彎或掉頭、又沒有設置標志牌的路段,車道上可能會施劃一種黃色的禁止標線,警示駕駛員此路段不允許掉頭或轉彎。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路段掉頭轉彎,將扣3分,罰款100-200元。各地規定有差異,以當地交規細則未執行標準。
3、違規進入專用車道“專用車道”包括公交車專用道、特定車輛專用道、非機動車道等。車輛若違規進入專用車道,則屬于“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罰款100-200元,扣分3分。各地規定有差異,以當地交規細則未執行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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