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以下幾種:
1、家屬對青少年的管教不力,如留守兒童;
2、學校教育的失當;
3、社會環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4、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程度低。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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