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約定限制: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金,除非在培訓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在競業限制約定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違反約定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分析
律師解析:
建議協商處理,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結語
根據律師的解析,建議雙方協商處理,通常情況下無需承擔違約金。只有在培訓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在競業限制約定中,違約金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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