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臨時身份證需要帶:
1.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提供原件驗證,不收繳)。
2.本市戶籍居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明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3.身份證不需要掛失,也不需要公告聲明遺失,掛失和公告無任何法律依據。
4.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5.當然公告聲明遺失的行為,可以做,是自愿的行為。
6.你現在的身份證和和丟失的身份證還是都能使用的,無法把丟失的注銷掉。兩者的不同是印在身份證表面的“簽發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過程
1、在辦理手續時,要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和進行身份證指紋收集,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身份證登記項目,并交納證件工本費。
2、注意的是流動人口錄指紋要回戶口所在地辦理。
3、自助服務終端開通,實現的功能有戶籍政策有哪些查詢、辦理進度查詢、戶籍證明打印和身份證的補辦、丟失注銷。還可以辦理注銷證明和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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