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后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有以下幾點:
一、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民法典》在規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
二、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系,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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