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犯案可以回本地審理,但需滿足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審判更適宜的情形。異地抓人可返回本地審,作案地應審判。公安機關在異地拘留、逮捕時,需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后者應配合。如立案時發現法院無管轄權,應移交。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移送管轄需滿足:已受理案件、受理法院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異地犯案可以回本地審理,但是需要滿足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情形。異地抓人可以返回本地審,應當在作案地審判,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如果立案時,發現法院無管轄權,應該移交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拓展延伸
異地犯案后是否可以申請異地審理?
在異地犯案后,被告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異地審理。異地審理是指將案件從犯罪發生地轉移到其他地區進行審理。這種申請通常需要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例如證明本地審理存在不公正的情況、證人和證據在異地更容易獲取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公正審判的原則來決定是否同意異地審理的申請。異地審理的目的是確保被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維護司法公正。因此,在異地犯案后,可以嘗試申請異地審理來確保公正審判的實現。
結語
異地犯案需要滿足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情形。異地抓人應在作案地審判,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時應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予配合。立案時若發現法院無管轄權,應移交管轄。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移送管轄應滿足條件: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異地審理可保障被告人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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