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 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 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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