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37天之內被檢察院批捕了就要關押幾個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后送到監獄服刑。在37天之內沒有批捕就會釋放??词厮菍ψ锓负头缸锵右煞肿优R時羈押的場所??词厮谘喝藛T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辦,待其偵查完畢,呈交檢察院審核、公訴,如果想了解案件進度,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案件??词厮P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開庭判決后,才能明確案件定性及相關人責任,在押人員也會有進一步的去向??词厮b押期間只是等待開庭的一個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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