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同時,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在今年國慶節七天假日中,有三天屬于國慶節的假期,即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你們公司應支付給你們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有四天屬于休息日,公司應支付給你們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你們公司僅按照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標準給你們支付加班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們可以向公司主張你們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辦法》
全體公民的節日:
(一)元旦,1天(1月1日);
(二)春節,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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