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能否查封債務人對其債務人的抵押物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二、最高院:債權人在抵押財產兩次流拍后拒絕抵債,是否可申請拍賣債務人其他財產?
裁判概述:
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貸款,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及其他屬于債務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財產,在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案涉抵押財產兩次流拍后又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債的,當然可以重新申請法院拍賣被查封的其他屬于債務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財產。
案情摘要:
1、賽諾公司向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貸款700萬元,以其名下案涉機械設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賽諾公司無力清償到期貸款,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后經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賽諾公司可分兩期償還所欠款項。
3、但賽諾公司仍未履行該民事調解書,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法院查封了案涉抵押財產(即機械設備)及其他屬于賽諾公司名下但未被抵押的土地和地上廠房。
4、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法院對案涉抵押財產(即機械設備)進行拍賣,但無人買受,經過兩次流拍后農業銀行武南支行也不愿意以第二次拍賣底價接受上述設備。
三、可以查封債務人的債權嗎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是可以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查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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