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有抵押權的房產后貸款應當由拍賣所得優先償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已經設定擔保的房產,房產拍賣、變賣后,其所得價款應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抵押權人受償后其余額部分可以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