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債權額”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余額”,決定著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的大小,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著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最高額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指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所有費用的全部債權的最高額,即最高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不得超出約定的最高債權額。
一、抵押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二)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三)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于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四)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并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五)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采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二、最高額抵押不同于一般抵押;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是確定的,但實際債權數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了保證未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約定了債權的最高限額,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該限額內擔保債權。
如張以一處房產為抵押,與債權人李簽訂最高抵押合同,保證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100萬元。
2.最高額抵押是為了保證一定時期內持續的債權?!耙欢ㄆ陂g”是指債權發生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僅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一定時期內為商品的連續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最高額抵押可以適用于一定時期內某一商品的連續交易,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主合同的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往往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生變化,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主合同的債權被允許轉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最高額抵押是否隨之轉讓,以及如何保證將來再次發生的債權等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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