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書寫人不是必須由借款人書寫,借條書寫的主體可以是借款人、貸款人人或第三人,只要得到借貸關系雙方的認同并簽字捺印就能生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一、借貸關系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借貸關系的成立條件如下:
1、當事人之間具有借貸關系的意思表示;
2、經過協商,達成了借貸協議;
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借款合同要寫明的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要寫明的條款包括:1、借貸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2、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3、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等條款。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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