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職工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社會保險法》和《規定》,滿足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協商一致解除包括多種情形,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解除和勞動者自行解除等。此規定說明,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待遇。
法律分析
1、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拓展延伸
失業金的資格條件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關系
失業金的資格條件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關系密切相關。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失業金的發放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其中之一就是勞動合同的解除。當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失業者有可能滿足失業金申領的條件。然而,并非所有的勞動合同解除都能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是由于失業者的過失導致,可能會影響其領取失業金的資格。因此,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才能確定失業者是否能夠領取失業金。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待遇。然而,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等。因此,在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確定失業者是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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