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證明分居的證據:1、一方在外面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簽訂的書面分居協議;3、一方發出的分居協議;4、雙方往來的書信、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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