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協會對于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被投訴方;
(二)經營者之間的爭議;
(三)經營者事前已經向消費者真實地說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況;
(四)爭議各方已經達成和解(調解)協議并履行,且無新理由和相關依據的;
(五)消費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證據的;
(六)法院、有關行政部門、仲裁機構已受理、處理的;
(七)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指定部門處理的;
(八)不屬于《消法》調整范圍的其他情況。消費者協會的時限規定:消費者協會在接到投訴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訴案件受理后,一般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案情復雜,情況特殊的,征得雙方同意可延長至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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