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續施工的;(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為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二、建筑工程應該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一)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二)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三)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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