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緩和死刑區別如下: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一、死刑到底是什么意思
死刑的意思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實行結束生命的刑罰。
我國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以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刑法規定: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刑上訴死刑比徒刑有多大可能機會
我國立法一方面將死刑作為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強調要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而死刑復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體現。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均需要經過復核程序。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我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即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死緩,是指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般情況下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因此,死刑立即執行需要報請最高院批準,如果最高院不批準,很有可能改為死刑緩期執行,至于機會大不大,則需要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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