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
自從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誕生以來,各國均在為保護少數股東利益不懈努力。由于少數股東不像多數股東那樣總是在公司中占據著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其利益總是暴露在控制股東的強權之下,隨時有可能受到控制股東根據自身的經濟利益所作出的決策以及其它不正當交易的侵害。新公司法的出臺,加大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力度,中小股東的“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境地有所改變,中小股東權利受到了有效保護。中小股東可根據情況,有效運用下列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第一,中小股東享有知情權。新法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此外,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在被拒絕后可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此外,新法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這些都有利于中小股東了解公司的情況和信息,從而能夠及時維護自身利益。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提案權。新法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于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此項規定允許中小股東聯合起來通過共同提交提案來參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對防止經營者對公司過度控制有著重要的遏制作用。
第三,可以實行累計投票制。新法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選舉,糾正以前的表決弊端。
第四,中小股東訴訟權。根據新法規定:當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經營者不行使訴權,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東有權通過訴訟捍衛公司和自己的權益。該制度最大的價值在于可以通過訴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增強了中小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和信心,對于違規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產生威懾力量。
第五,獨立董事制度間接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新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獨立董事制度是確保董事會獨立性和正確性,間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六,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被限制或排除。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經常出現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例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股東、董事和公司進行交易。這種利益沖突絕大部分發生在大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者和公司之間,為了防止資本被濫用,必須排除與該表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董事的表決權。新法16條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股東會為決定該事項而進行的表決。
第七,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新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新法對于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措施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齊全的有機體系。中小股東在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抗爭,必要時應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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