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1、名稱:普通護照簽發
2、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2006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二條規定,承擔普通護照受理、審批簽發職能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由公安部確定;承擔制證職能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確定??h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承擔普通護照受理職能;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機構可承擔普通護照受理、審批簽發職能;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機構可承擔普通護照制作職能,并指導、監督本?。ㄗ灾螀^、直轄市)的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
四、行政審批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申請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等)、一方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以及一方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意見。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一方監護人陪同辦理;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親筆開具的委托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F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后,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七、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普通護照。
2、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八、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項目單位收費標準(元)收費依據普通護照本首次申請、原證件失效重新申請、換發以及因損毀、被盜補發200發改價格[2013]1494號丟失補發200普通護照加注項20
九、投訴機構、電話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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