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怎樣辦離婚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結婚證丟失了需要補辦結婚證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但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只要求起訴一方有結婚證即可。
2.如果是沒領結婚證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關于子女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訴訟至法院解決。
一、法律對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是怎樣規定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舉辦婚禮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歲,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男女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通俗的來講,屬于現實中的婚姻,但這種婚姻關系不一定是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婚姻”。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婚姻”是有一定法律特性的。
法律上的“事實婚姻”:
1、男女雙方要同時具備婚姻要件,如達到結婚年齡、不是三代近親屬等等。雙方或者一方已于他人結婚,再共同生活的,也屬于事實婚姻,事實重婚。
2、雙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如果雙方不是為了長期共同生活,僅是露水夫妻,屬于同居,不屬于事實婚姻。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的同居行為,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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