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從合并方式劃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1、控股合并
合并方(購買方)通過企業合并交易或事項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企業合并后能夠通過所取得的股權等主導被合并方的生產經營決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獲益,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后,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的,為控股合并。
該類合并中,因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交易或事項取得了對被合并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成為其子公司,在企業合并發生后,被合并方應當納入合并方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范圍,從合并財務報表角度,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并將有關資產、負債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企業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的法人資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該類合并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發生以后被注銷,從合并方的角度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其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之間存在差額的處理。
企業合并繼后期間,合并方應將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負債核算。
3、新設合并
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各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為新設合并。
我國公司合并的方式有三種,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以及新設合并,我們常見的是后面兩種合并方式。其中,吸收合并是一家公司將其他公司進行吸收,其他公司法人資格消滅。而新設合并則是合并的公司法人資格全部消滅,成立新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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