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一般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法定程序組成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首先它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在為前提;其次,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關涉到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再次,合并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余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最后,它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諸如協商、自愿及合意等條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一是它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國家還要求必須公證。
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于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并與收購有什么區別
1、主體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間的行為,主體是參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參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決議,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簽訂協議。股權收購是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的交易行為,主體是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股東。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實體發生變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喪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續公司。新設合并中,各方都解散,喪失法律人格,新設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收購的效力使目標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目標公司本身不發生變化,依然存續。收購方成為目標公司的唯一股東,目標公司作為收購方的全資子公司而存在。3、權利義務的承擔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承擔,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本身未發生變化,并未喪失法律人格,其權利義務由目標公司自身承擔。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被并公司作為存續公司、新設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權收購中,收購方既可以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進而完全控制目標公司,也可以只收購的目標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實現擁有控制權下的合資經營。5、程序和法律適用也不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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