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轄區,受理第一審公司訴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按照這一原則,管轄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確定了主體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
然而,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是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
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以及特殊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其中特殊管轄又規定了因合同糾紛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的訴訟、因侵權糾紛的訴訟以及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訴訟等九種特別規定的訴訟。
以原被告住所地為依據管轄,主要考慮是主體的方便性,特殊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協議管轄則不同,考慮的是案情。不可否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以案情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是科學的做法。
一、如何認定債權轉讓糾紛未約定管轄?
能依據以下原則解決: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
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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