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運輸合同中對貨物損毀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若無約定,且未達成補充協議,應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點的市場價格計算。
一、運輸合同中貨物損失怎樣確定?
運輸合同中確定貨物損失的規定為:合同如果對此有約定,則遵從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確定貨物損失計算方法,那么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購銷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有什么
購銷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設置是為了約束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確保其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實現合同簽訂的目的。違約責任條款的內容有:
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
3、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應注意以下問題:對于賣方,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或按時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盡快以書面形式溝通,列出當前疫情影響造成的履行困難,暫定后續正常履行時間,確認買方知情。如果雙方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還應計算交付貨物的工作成本,并在買方支付的貨款中扣除后續費用;對于買方,如果后續合同的履行存在問題,應及時考慮是否會影響后續合同的履行,及時溝通,明確可能的違約責任,并在此基礎上與賣方溝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賣方出售承運人運輸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買受人應當承擔損壞、損失的風險。因此,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疫情無法繼續運輸而停留在某個地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損壞和損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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