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判10年有期徒刑,其實也算是比較重的處罰了,由此可見其實此時的罪行也是比較嚴重的,否則也不會做出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但是罪犯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機會,但減刑之后也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那法律中規定十年減刑最多減多少年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十年減刑最多減多少年十年減刑最多減多少年刑期:必須實際執行五年,所以最多減五年。
二、減刑的條件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余從原判決之日計算。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的幅度
三、最高法新司法解釋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不管是判處了多少年的有期徒刑,其實在監獄服刑期間都是可以獲得減刑機會的,但這樣的機會也要靠自己去爭取,符合規定的條件,那么自然就可以減刑。不過在減刑之后也要最低服刑年齡的要求,至于十年減刑最多減多少年,通過上文介紹可以知道10年有期徒刑減刑之后也要只是服刑5年的。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五條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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