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死者家屬可以根據交警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要求對方司機、保險公司賠償; 如果雙方存在雇傭關系的,也可以向雇主的車主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二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 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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