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棚戶區改造,是中國政府提議并組織實施制定《棚戶區征收標準》,各地政府嚴格按照《棚戶區征收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于城鎮中,歷史遺留的集中成片危舊住房、破房爛院,戶距擁擠不堪,公共設施無法配套,消防出行、生產生活存在明顯公共安全隱患的舊村舊城,本著解決群眾出行、住房安全、生產寬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能夠應急保障和環境衛生能夠保潔等城市農村歷史頑疾,消除公共安全隱患、優化生產生活環境,解決一大批困難家庭住房與社會發展不適應等問題,是一項民心工程,完善棚戶區項目周邊道路、廣場、教育、商業等基礎配套設施,提升居住環境中的人氣指數,在改造棚戶區的同時帶動了城市整體環境的改善,促進了生產生活、就業、養老等社會問題的解決,產生了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綜合效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h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設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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