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單位不批,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可,30天后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不發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如果還沒有寫直接從第二步做起):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么,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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