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一、抽逃出資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構成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折疊構成本罪,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如果沒有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與其相關罪名的區別折疊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的不同點歸納如下:
(1)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2)在主觀方面兩罪雖然都是故意,但兩者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不以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5)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二、P2P倒閉判集資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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