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p>打人致輕傷是屬于故意傷害罪,法院判刑的兩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害人傷勢輕微,對社會影響不大且被害人也有過錯的行為,或被告人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個人經濟損失,處于拘役或管制。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勢輕微,判為有期徒刑半年;傷勢在輕傷和重傷之間的,被判為有期徒刑一年;傷勢逼近重傷的情況,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三)雇傭他人施行傷害行為者,增加基準刑20%以下。
(四)減少基準刑20%的情形:1、因家庭或鄰里之間矛盾激化引起的打人事件;2、被害人過錯引起的犯罪或矛盾激化引發負有的犯罪責任;3、打人后實施積極搶救行為。
打架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往往以治安管理進行處罰。若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則會被處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故意打人致人輕傷是屬于故意傷害罪中程度比較輕的,在嚴重的情況下,會致受害人于重傷或死亡。若是重傷或死亡的話,行為人會受到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一、犯故意傷害罪怎么判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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