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如果您父母生前沒有留有遺囑或者是遺贈給別人,作為法定繼承人是可以合法的繼承這筆公租房拆遷款。如果是公租房則就不能繼承,而公租房的拆遷款是作為合法的遺產是可以繼承的。
第一,公租房的戶主能否就未來的拆遷款以遺囑的形式作出分配?需要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戶主是在拆遷開始之后書寫遺囑后去世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補償款;如果戶主在拆遷開始之前立的遺囑就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是無效的,因為遺囑只能就已經合法擁有的財產進行分配。
第二,公租房中其中一名居住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他的居住權?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居住人對于公租房擁有的是居住權而不是所有權,我國法律只規定,承租人去世,其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居住,但是沒有規定其繼承人可以享有其共同居住權,繼續居住權和繼承居住權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公租房在面臨拆遷的情況下,只有繼續享有居住權的人在原單位進行房改后才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所有權。
第三,戶口不在公租房房主的戶口本內,但是一直與房主居住于公租房內,拆遷時是否能夠得到安置?答案一般是肯定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居住,沒有規定只能由同一戶口的人予以居住,所以答案是肯定的。當然,應當排除惡意的為了未來的拆遷不猖狂而故意提前的入住。
一、房屋居住權的特征: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于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受居住權的目的和性質的限制,應當明確居住權是一項不可轉讓的權利。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5.居住權因為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用來供無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來確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上市讓與給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權不得由他人繼承。這一點表明了居住權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