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1、應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領導無權單方停員工工作;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按原約定繼續履行,勞動者需遵守勞動紀律,以免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企業如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如不能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歷祥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侍臘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肢談搏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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