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選擇離婚的,只能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進行離婚。
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且提供離婚所需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然后按照法定的流程領取離婚證;
選擇訴訟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應當去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并且向人民法院遞交,能證明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證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在調解無效后,會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婚姻關系立即解除;認為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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