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簽合同并保留相關證據。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勞動報酬參照集體合同或同崗位職工工資標準執行,無集體合同或規定時實行同工同酬。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法律分析
不算。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外)。
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要求補簽合同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工資參照集體合同或同崗位職工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可要求補簽合同,并保留相關證據。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勞動報酬應參照集體合同或同崗位職工工資標準執行,若未明確約定,則實行同工同酬。以上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過渡性條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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