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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