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租房給父母住算轉借。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政府或公共機構可以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公租房。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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